服务协议

服务条款

本规则适用于客户与 lemanfinco(以下称“运营方”)之间的电子货币单位(记账符号)兑换。客户提交申请(订单)即表示完全接受本规则。

协议当事方

本协议由电子货币兑换互联网服务 lemanfinco(以下称“运营方”)与使用运营方服务的客户之间订立。

术语定义

电子货币兑换是运营方依据本规则提供的自动化互联网服务产品。客户是同意运营方条款并加入本协议的个人。记账符号是特定支付系统的约定单位,对应电子系统的结算,表示该支付系统与其客户之间约定的权利范围。申请是客户以电子形式提交、用于使用运营方服务的信息,客户借此接受所提供的使用条款。本规则采取公开要约的形式,于客户提交申请时形成。

协议的成立

本规则依据公开要约的条件成立,该要约于客户提交申请时形成,是本协议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开要约由运营方展示的申请条件,以及客户按所提供条件进行交易的明确意愿并完成申请的行为构成。申请的时间、日期和参数在申请完成时由运营方自动确定。客户须在完成申请后 24 小时内接受该要约。协议自申请中指定的电子货币全额到达运营方账户时起生效。交易按电子结算系统的规则、规定和格式记录。协议自提交申请时起有效,直至任一方主动终止。

协议标的

运营方通过技术手段,承诺在客户提交申请后收取佣金进行电子货币兑换,并将资金转入客户指定的信息。兑换过程中如产生利润,则作为佣金服务的额外收益和奖励归运营方所有。

补充条款

5.1 若运营方账户收到的金额与申请不符,运营方按实际收到的金额重新计算;若超出申请金额 10% 以上,运营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在扣除转账佣金后将资金退回客户信息。5.2 若运营方未在 24 小时内将电子货币发送至客户信息,且资金尚未转出,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并取消申请,全额取回电子货币;退回在收到终止请求后 24 小时内完成。非因运营方过错造成的退回延迟,运营方不承担责任。5.3 若客户的电子货币未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运营方账户,协议由运营方单方面终止且不生效,客户可能不会另行收到通知;期限过后收到的资金在扣除转账佣金后退回。5.4 因支付系统过错造成的转账延迟所引起的损害,运营方不承担责任;此时所有索赔应向支付系统提出,运营方在其权限和法律范围内提供协助。5.5 一经发现伪造通信或干扰运营方软件的行为,申请将被暂停,已转入的资金按本协议重新计算;客户如不同意重新计算,可终止协议,电子货币退回至指定信息。5.6 使用服务即表示客户同意运营方仅承担与本规则相应的有限责任,不提供额外担保或责任,且双方互不承担额外责任。5.7 客户承诺遵守法律,不伪造通信,不妨碍运营方软件的正常运行。5.8 因客户在申请时提供错误信息而造成的错误转账,运营方不承担责任。

保证期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方自电子货币兑换之时起 24 小时内对所提供的服务提供保证。

不可抗力

若在处理申请期间发生使运营方无法履行协议条款的不可预见情况,履行期限相应顺延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运营方对延迟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协议形式

本协议由运营方与客户双方作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予以接受。

索赔与争议

本协议项下的索赔以客户载明索赔要旨的电子邮件形式向运营方提出,发送至网站上显示的运营方联系方式。

兑换交易的进行

10.1 严禁将运营方的服务用于非法转账和欺诈行为;订立本协议时客户承诺遵守,若有欺诈将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10.2 若因运营方无法控制的情况(通信中断、资金不足或客户数据错误)而无法自动完成申请,资金将在其后 24 小时内处理,或在扣除佣金后退回客户信息。10.3 依合法请求,运营方可将转账信息提供给执法机关、支付系统管理方以及经司法认定的非法行为的受害者。10.4 在怀疑欺诈或洗钱的情况下,客户承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10.5 客户承诺不干扰运营方的运营、不损害其软硬件,并提供准确信息以便运营方履行协议。

拒绝义务

运营方有权在不作解释的情况下拒绝订立协议或履行申请。本条适用于任何客户。

禁止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国际法和当地法律确立的限制,运营方基于受制裁或受限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或实际所在地,不向某些类别的用户提供服务。客户确认其不位于、且非任何适用制裁或禁运地区的公民或居民,并对该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的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清单由运营方维护,并根据适用法律更新。